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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我和我老公是重庆的,他现在在成都上班,娃儿上学要结婚证,我去成都在那里能办结婚证吗

结婚 2023-09-26 10: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是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就可以办理。办理离婚手续的两种基本情形如下:
    一【办理离婚手续的两种情形】(1)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同一个区、县、县级市,应该共同到该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乡镇辖区内有婚姻登记处,可以就近办理。
    (2)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区、县、县级市,在男方或者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均可。
    二【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事宜行政管辖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需要您先去户口管理部门变更婚姻状况。您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明、申请书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无误后,会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就需要等待30天的离婚冷静期了。离婚冷静期经过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会颁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需要您先去户口管理部门变更婚姻状况。您可以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明、申请书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无误后,会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双方提交离婚申请后,就需要等待30天的离婚冷静期了。离婚冷静期经过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无误后,会颁发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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