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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樊医生检查后说:开了就生吧。套裤腿,消毒,杜X在下边准备接生,樊医生和进修医生拿着带子用力按压腹部说:向下用力拉。我使劲向下拉了3到4次,杜X说:胎头不向下走。樊医生说:肚子上两个疙瘩。并说:你使不上劲可不行啊,下产钳吧。这时把床拉开,准备下产钳。妇产值班医生赵XX赶到产房,一看B超结果,说:羊水少,脐带绕颈,早该做剖腹产。樊医生告诉她肚子上两个疙瘩,赵医生说:两个疙瘩,胎儿有畸形?我三姐说:刚做B超,胎儿没有畸形。赵医生说:子宫有畸形?。我三姐说:刚做过B超也生过孩子,子宫没有畸形。赵医生一检查说:宫口这是开全了?。杜X说:胎头又上去了。赵医生说:下产钳也生不出来,立急上手术。这时胎心监护还有胎心。我家人拉起单架车飞一样奔向手术室,到手术室,手术台还未空出来,又在手术室门前等了几分钟,进了手术室,来不及腰麻,在局麻下行剖腹产,拿出小孩,没有呼吸及心跳,我听医院说:立即抢救,始终未听到小孩哭声,我家人说:进手术室大约20分钟,就说小孩不行了,这时陈主任赶到手术室,我家人在手术室门外等了好长时间,陈主任出来说子宫破了,已修补好了,征求家属意见是否做子宫切除,如果术后宫腔感染或者出血多,仍需做2次手术,切除子宫,我三姐与我丈夫通电话后要求保留子宫。6点多手术结束,术中我一直疼得喊叫,怎么出的手术室我不知道,术后回病房后三个人测不到血压,术中已输血400ML,术后两个液路同时输,一边输血400ML,一边输林格氏液,十多分钟血压开始回升至正常,我醒来时已是上午了。我一个正常产妇,提前入院,为的就是保母子平安,结果落得儿子死亡,我也差点送命,身心留下严重创伤,我们认为妇产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医生未向产妇交代吃蓖麻油炒鸡蛋可能出现子宫破裂的严重后果。????2,出现胎心减弱,医生未及时赶到。????3,腹部出现两个疙瘩(葫芦腹),医生未认识到这是子宫破裂的先兆,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抑制子宫收缩,防止子宫破裂。????4没有手术台,麻醉师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医院总值班室及科主任汇报,采取应急措施。????5,宫口未全情况下,让产妇用力,医生用力按压腹部,加剧子宫收缩,促使子宫破裂。李XX2004年2月20日开了就生吧。胎儿有畸形?刚做过B超也生过孩子,赵医生一检查说:这时胎心监护还有胎心。

医疗纠纷 2019-05-20 2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3、关于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台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我国采用“活着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也就是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因此胎儿是不享有权利能力的,不具备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胎儿不享有继承权。但我国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
    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 根据《人身损害赠偿解释》之规定,受害人遭受有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死亡的还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责任最终确定后才能确定,如与院方协商不能达成满意结果建议你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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