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的证明材料,即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4、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5、证明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据;
6、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
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
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