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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 分户问题2008年老人将宅基地土坯危房赠与王某和张某作为结婚用房,犹豫老宅基地当初都没有房产,所以并没有房产证一说,但是大队里都有记录,老人还有一个小儿子王二,没有结婚,张某有一个妹妹 介绍给王二,由于危房没法住人,王某同意和王二共同翻建,由于但是王氏兄弟经济条件有限,由张某和他的亲妹妹出资建房,共计人民币七万元(当时王某与张某已婚,王二和张某妹妹还未登记结婚) 事过多年以后,老宅基地准备动迁,但是当初老人同意将房子赠与大儿子,大儿子又同意和王二共同翻建,出资全部是由张氏姐妹??(老人也同意二儿子王二在看宅基地建房结婚,但是并未说明所有权是谁)离婚协议 所以并没有房产证一说,出资全部是由张氏姐妹??(老人也同意二儿子王二在看宅基地建房结婚

离婚 2019-05-09 19: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区分不同情况而论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三、双方父母都有出资的,登记在子女一个人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你好,父母赠与房屋的行为因为经过房屋登记而生效。父母在一定情形下有权撤销赠与,但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1、户籍政策是地方性政策,应以当地的具体要求为准(需要有单独的房屋产权、经济独立、年满18周岁等条件);  
    2、分户的条件及需要的证件、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二、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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