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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五月份在安徽东至县撞了一辆摩托车,致伤者大腿断裂,我是无锡车子证件保险齐全,对方摩托车无牌无证。当时在医院看了2万多都是我拿出来的,可是我不是车主,有驾照,交警判定责任为各百分之五十。患者出院后交警和当事人都没有联系我赔偿事宜。对方自己做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在当事人把保险公司搞到了法院,法院已经受理,马上开庭了。法院通知我说要叫车主也出庭,可是车主不方便。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他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怎样的情况,胜诉败诉对我有何影响,并且当初拿出的俩万多元医疗费跟汽车维修费用怎么算,保险公司理赔多少。谢谢!对方自己做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多少。

保险纠纷 2019-03-31 16: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公司仅在投保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内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故要确定保险公司承担多少责任首先要确定投保人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也即先确定死者损失。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另,车险一般包含两大块:
    1.交强险,
    2.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
  • 人身损害赔偿中,受害人领取了保险金后,仍有权向侵害人要求全部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 单位违法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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