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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破产重组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9-29 0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如下:
    1、参与程序的主体不同。破产清算主要由清算组参与,破产重整参与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
    2、目的不同。破产重整的目的为采用重整措施,避免公司破产。
    破产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从而为公司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是: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
    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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