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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的公司就职一年多点,因骨折需要请病假四个月,单位人事通知我,因在本单位就职不满五年,病假只能批准三个月,超出部分需按事假处理,没有工资,另外劳动保险也要由我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单位所交部分和自己该交的部分全由我自己掏钱买)。我想了解下是这样的吗?如果不对,我该怎么和单位说因骨折需要请病假四个月,单位人事通知我,病假只能批准三个月,没有工资,我该怎么和单位说

劳动纠纷 2019-06-08 20: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资是社会保险基数的计算基础,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 劳动者患病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不能工作,停工治疗和休养期间,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必须遵守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者请不同的假,有不同的待遇:
    1、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配偶生育护理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病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3、事假,可以扣除当天工资,但不得扣更多的工资。
    4、产假,应当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社保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个人应缴社保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上年没十二个月按实际月计算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300%,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28%(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个人1%)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企业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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