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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再婚有一十多岁男孩,几年前我起诉离婚,他要我一次付三万扶养费,我没接到判决书,法院说没判离,我离家出走,也和别人同居过,现在和别人有一孩,我要怎样离婚我和老公再婚有一十多岁男孩,几年前我起诉离婚,我没接到判决书,也和别人同居过,我要怎样离婚

离婚 2019-03-28 1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如果因为一方离家出走而想要离婚的情况下,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直接向法院在满足条件是提出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在依法起诉离婚即可。
  •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与双方是否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没有关系。双方对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判决。离婚时不免涉及房产归属问题。如果确实是夫妻共同房产的,离婚时一般按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平均分割。
    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可以在离婚前,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婚后,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办理。因为离婚而进行产权变更的,免征契税、个税以及增值税。
  •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妻双方离婚后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一方不遵守的情况下,关于财产方面,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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