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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赔偿还要坐牢吗,具体应如何规定

刑事赔偿 2023-09-30 1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⑵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⑷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法律分析: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在司法赔偿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法律分析

    1、(坐牢)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2、因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损害的,被害人有权主张赔偿,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
    3、法院判决后,因犯罪嫌疑人坐牢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待犯罪嫌疑人出获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被告人被判刑坐牢后,在民事赔偿上仍需要赔。即便是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后,如果其有遗产的,用其遗产负担民事赔偿;没有遗产的,无法获得赔偿,民事赔偿责任消灭。法院判决后,因犯罪嫌疑人坐牢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的,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待犯罪嫌疑人出狱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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