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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叔叔上午骑电动车在路上被另外一个撞了,当时没有事情,留了个电话就让对面走了。下午发现身体越来越难受,就叫上对方去医院看,结果是胸椎腰椎骨折,后面报警,对面留了两千块钱就走了。可能对面托了关系,现在警察口风好像他们那边没责任,他们认为是上午撞的人,下午才去医院拍片,中间发生什么说不清。但是根据当场视频来看,责任就是对方撞的。

其他 2023-09-30 1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处理
  • 你好,可以提起复议,建议协商解决
  • 法律分析:如果认定是事故所致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如果对方不予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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