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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赔偿 2023-10-01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为:
    1、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超期羁押并事后被证明违法的;
    2、逮捕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法律分析:有关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
    (二)、
    (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
    (一)、
    (二)、
    (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 法律分析: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 》中的一个概念。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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