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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期限是多长,是否有法律规定

刑事辩护 2023-10-02 07: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具体如下:
    1、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逃逸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3、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两个月期满后仍未侦查完毕,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侦查期限可延长1个月。延长后总共期限为3个月。如果存在特殊原因,导致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侦查终结,则经过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检察院决定或批准,侦查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法律依据:
  •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般为2个月,通过相应的审批可以延长侦查期限,最长可以达到5个月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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