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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处构成执行判决和裁定失职罪?

刑事辩护 2023-10-02 11: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主体要件,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现行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具备下列要件的,可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该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3、主观方面是过失;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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