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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自然灾害是否会有补偿,是否有法律规定

土地纠纷 2023-10-02 1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有补偿。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人生活困难或者需要救助的,国家会给予适当的救助或者补偿,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会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法律依据:国务院下发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自然灾害导致房子倒塌的,政府会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危房改造倒塌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低保户、一般户中任意类型;
    2、户籍是当地村集体的,且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
    3、属于当地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登记在册的人员。补助原则一般是:群众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如果是因为自然灾害等一些情况,政府会适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偿的。 如果属于危房改造补偿,必须同时具备这几项条件:
    1.属于农村 五保户 、贫困户、低保户、一般户中任意类型;
    2.户籍是当地村集体的,且是房屋产权的所有人;
    3.属于当地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登记在册的人员。补助原则为,群众自建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 ①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
    0.83万元; ②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
    1.23万元; ③五保户、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
    2.23万元; ④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
    0.85万元; ⑤低保户、困难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
    0.65万元; ⑥一般户二级危房,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
    0.7万元。 注意,不同地区的补助标准会根据当地政府政策作出一定的调整,因此仅供参考,请以当地政府实际公示政策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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