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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全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我想问他的工资是根据我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休息时间不包括在内。这合法吗?工资不是根据工作天数计算的吗?

讨薪 2023-10-02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很多企业都是这种计算方法,是不合规的,但劳动者出于就业机会的考虑,一般不会去计较。
    最正规的应出勤天数计算方法为:365天-52×2(52个周末)-全年法定节假日天数,以此为基数计算日资。
    还有比较多的企业每周休一天,则计算方法为:365天-52-全年实际休假的法定节假日天数。
    用上述两种比较正规的方法计算的日资较高,在以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工资和计算加班费时对劳动者有利。
    但是,有的企业以扣减未出勤工资的方式计算月工资,即月度应发工资=工资标准额-日资×未出勤天数,这种情形下对劳动者又不利了。法律依据:
  • 兼职合同中约定了休息时间算工资的,依照约定可以计算工资,未做该约定的通常按实际工作时常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1、加班工资不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而是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来计算的。
    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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