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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地产,其中一人签订销售合同,起法律效力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10-03 1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 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来决定。夫妻双方签订合同时,购房人有义务核对房屋登记在哪一方,以夫妻名义登记或者以未签约方名义登记,买受人只与夫妻双方签订合同,未经夫妻另一方授权,那么合同就是为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房屋买卖合同夫妻只有一方签字的,其效力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则只有一方签字,合同是有效的。但若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则仅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另一位当事人追认后才可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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