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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两个人离婚签离婚协议注明房子归一方所有,可以直接去房管局过户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10-03 1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名字,一方已去世,在世一方是否可以直接将房子过户给子女,视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已去世的夫妻一方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自己所有
    的房产份额指定由配偶一人继承,配偶可通过公证方式作出接受继承的继承公证后,则配偶对该房屋拥有了全部房屋产权就能够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第二种情况,已去世一方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指定由子女一人继承的,子女通过公证方式作出接受继承的继承公证后,则子女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一半的房产份额。
    另外,在世一方的配偶可通过赠与方式将属于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子女,则子女也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种情况,如已去世一方生前没有立有遗嘱的话,已去世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要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继承。
    除非配偶之外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相应份额,否则在世一方配偶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
    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名字,一方已去世,在世一方是否可以直接将房子过户给子女,视以下几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已去世的夫妻一方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自己所有
    的房产份额指定由配偶一人继承,配偶可通过公证方式作出接受继承的继承公证后,则配偶对该房屋拥有了全部房屋产权就能够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第二种情况,已去世一方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份额指定由子女一人继承的,子女通过公证方式作出接受继承的继承公证后,则子女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一半的房产份额。
    另外,在世一方的配偶可通过赠与方式将属于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子女,则子女也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三种情况,如已去世一方生前没有立有遗嘱的话,已去世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要按照法定继承人顺序进行继承。
    除非配偶之外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相应份额,否则在世一方配偶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子女。法律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
    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离婚后房产证上有两个人名字的,如果双方约定房屋仍然是共同所有的,那就可以不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双方已经分割了该房产,那双方就应该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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