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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哪些规定?

业主维权 2023-10-04 01: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举证责任由污染者承担,但并不免除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仍需就因果关系初步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被污染者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而侵权人即污染企业举证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举证被污染者有过错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污染行为与己方无关,如果不能证明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规定了是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但是并非意外着原告自己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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