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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女方和男方分了一年多,男的还骚扰女的这样男方是不是已经犯法了

婚外情 2023-10-04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女性一旦遭受性骚扰,建议注意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尽可能制造动静,使他人知晓,受到侵犯之后及时向有关同事或朋友讲述经历,如此“制造”目击者或知情者,在维权时为自己作证。第二,收到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等不要偷偷处理掉,要留下作为证据,最好到公证机关作证据保全。
    第三,如果有对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也可以保存好作为证据;第四,如果长期被骚扰,可以考虑随身携带录音笔和摄像机、照相机进行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法律分析:单纯的与别人聊骚是不犯法的。但是利用网络、电话传播淫秽信息或者对别人进行骚扰、侮辱是犯法行为。两个人自愿的聊天涉及不健康内容,并不触犯法律。但是,这种做法,破坏别人的夫妻感情,无论按什么标准衡量,也是不道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如果同居期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可能涉及到重婚罪。
    如果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即在知道女方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
    事实重婚关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可被认定为重婚罪。另外,在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构成破坏军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
    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况构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事实重婚关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有必要认定为重婚罪。
    如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围民众也认为二人存在夫妻关系,那么,则有可能被认定为重婚。因此,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遵守夫妻忠实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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