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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转让给对方,离婚还能收回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10-04 13: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回答:婚前赠与给对方的房屋,如果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则代表赠与完成,离婚时,是不能将房屋要回来的。若房屋赠与给的是女方个人,并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表示给一方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很多人问离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为,离职补偿金与工资、奖金等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所得不同。它与劳动者的身份密切相关。这种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后个人基本生活的一种最低保障,因此该补偿金应属个人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 1、若您双方是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完成了房屋过户行为,在离婚后无法要回该房屋;
    2、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女方的行为是一种对房产加名或者更名的行为,这并不能改变房屋归两人共同共有的法律状态,离婚时该房屋是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如离婚时没有具体分割,离婚后是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分割的。
    补充:若您双方在婚内签署了婚内财产协议,并已经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过户了房屋,则离婚后无法要回房屋;
    【引用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我觉得还是可以要回的。毕竟两个人只是谈恋爱,没有涉及到结婚彩礼。如果要不回可以向有关部门及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在恋爱期间闹分手还是很常见
    的,更没有进入到结婚的打算中去,是有权要求退回房子、车子、珠宝等。
    既然双方分手,就应该
    立即撤销赠与或注意收集证据
    ,即使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上海就因为出现过类似的诉讼所以,所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给出了一个指导意见

    该法律依据:《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该意见的有四个大前提:
    第一, 房产购买于恋爱期间;
    第二, 只有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
    第三, 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第四,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该意见只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法院,上海以外的法院并不适用
    所以这条意见也只是参考为主,看到这里大家会想了:
    如果我是男方
    ,那肯定是归男方呀,出的全部的款项,登记在女方名下当然是认为两个人感情好才这样做的,毕竟最后两人分手了房子肯定是要要回来的啊。
    如果你是女方
    ,肯定是归女方所有啊,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是男方自愿把房子赠与给女方的啊,青春都给了男人,在一起这么多年难道女人最宝贵的几年青春还不值一套房子吗?
    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是这样的:
    2014年年初小孙与被申请人大汤建立恋爱关系
    ,3-4个月后,双方开始同居。
    大汤赠与小孙房产,
    系图一时情感快乐,并非为双方结婚目的。该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房产所有杈登记人为小孙,依法生效。之后大约10月份,大汤又和其他女人相好,被小孙当场抓到,双方断绝恋爱关系。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大汤购买该房产是为了双方结婚,
    双方结婚条件没有成就,将房产判归大汤所有。
    此案件经
    法院审查认为
    ,大汤全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直接登记在小孙名下的行为,
    不符合法律意义上赠与房产的特征。
    说到这里“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想必大家的呼声也都不同,但是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现在普通一套房产一百多万,
    谁会资金雄厚到平白无故送给别人一半
    也希望大家在恋爱的过程中,头脑还是要保持清醒,
    房子毕竟是比较大份额的产权
    ,如果一旦分手,真的要不回来不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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