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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写成转让合同,转让时间写成长期有效,合同有欺诈嫌疑,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可以吗?

合同纠纷 2019-03-29 10: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效的房屋出租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如下:
      
    1、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
      合同中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等等。
      
    2、双方当事人信息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就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 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 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 赁期限。
      
    5、租金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
      
    6、出租人的责任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
      
    7、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8、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以免产生纠纷时不好处理。

  • 一、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一)抵押房允许转让,但抵押房转让附有一定条件  总的来说首先抵押财产是允许转让的,而非老观念中转让抵押物无效。其次,抵押财产要实现转让附有一定条件,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变化。另外,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是针对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不是针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下,转让方负有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受让方名下的义务,含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包括解除房他项权利抵押(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能因为转让方认为价格卖低了,想毁约,于是以抵押房不允许买卖或转让而主张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实际上,转让方是以自己不履行协议的违约事实,不使转让房达到转让条件,不进行过户登记。  
    (二)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  被转让房屋因为设置了抵押权而不能转让,应理解为房屋产权变动的结果条件,而不是原因条件,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不得进行过户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但转让协议本身不应受到影响,协议仍然有效。这即是《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3、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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