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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向未满16周岁的人传播淫秽视频造成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2023-10-05 1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的,严重的会涉嫌刑事犯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法律分析:认定淫秽物品时,应当与有关人体的科学著作以及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例如有关人体的生理解剖知识、生育知识以及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病医学的著作。
    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作品。例如有艺术价值的裸体绘画、雕塑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 犯传播淫秽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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