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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并发症死亡为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3-10-06 05: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手术并发症不是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手术并发症算不算医疗事故,要从以下因素考虑: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并发症,又称合并症,是日常医疗中极其常见的一种疾病,在手术之后所造成的并发症最多,严重的时候可能会造成人员的死亡。这种疾病伴随着疾病发展的全过程,有的时候可以认为的干预进行治疗,但是更多的时候现行的医疗技术和水平难以应对变化多端的并发症。
    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关于手术后的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应当看引起并发症的是由于院方的过错还是现行医疗技术无法针对性的予以治疗,前者属于医疗事故,后者则是医疗意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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