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离婚的方式有两种:
1、协议离婚,夫妻一方户口地在外省的,可以双方共同到外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提交起诉书、感情破裂等材料和证件,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