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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材料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其他 2023-10-06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资料有: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4、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
    5、企业简介;
    6、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7、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8、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如下: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最近三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并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抄送核转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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