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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追尾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0-07 10: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什么
    1、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
    (1)交通部门现场勘查;
    (2)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3)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
    (4)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划分责任如下: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期限:
    1、第一时间受理报案;
    2、立即前往现场处理,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4、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时限为10日。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 法律分析:追尾事故处理完毕所需要的时间视具体情形而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高速公路发生追尾事故,由最近的高速管理辖区处理。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交警当天到场后就能处理完毕。
    不能当场处理的,在三日内处理完毕。如果需要勘测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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