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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2015年大龄男A与正直青春B女发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A男有家室,但处于久不归家类型的,A男口头、书面承诺给女方自己名下一套房产,书面承诺涉及对女方行为约束问题,期间并没有主动过户房产,仅仅日常消费,购买生活必需品,经过几个月相处女方发现两人性格差异太大,不能继续相处,知道这一情况后,男方为挽回女方,将名下房产过户到女方哥哥名下,但是两个人还是不能继续相处,随后分手。男方之前在外面一直有一个固定的婚外恋者C,A和B分手后,A又回去找C,没过多久C知道了这一事情,便将A、B的照片、承诺书等散布给B的工作单位,为此B的工作丢了,事过一年多后A的原配老婆去世,C和A结婚成合法夫妻,C知道B的新工作单位后,又发起了威胁,要求返还房产,请问这种情况B该怎么办?期间并没有主动过户房产,将名下房产过户到女方哥哥名下,请问这种情况B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4-13 23: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
    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 是否适合法夫妻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因为依据我国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自1994年2月1日后未领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只能算是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领证而同居在一起的视为事实婚姻。
  • 婚内侵权行为是合法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如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抚养义务、尊重义务等。婚内侵权行为比一般的侵权行为更为广泛。其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
    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既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婚内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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