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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宅基地买卖纠纷

土地纠纷 2023-10-07 1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诉讼处理
  • 在上海,宅基地可以买卖,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买卖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2、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需地随房一并转让。法律依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
      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 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 房屋的权利。

  • 1、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结果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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