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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后是否能够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纠纷 2023-10-09 09: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条件是: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再次鉴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
    2、申请主体应当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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