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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买车,我去贷款,车子也在我名下,有什么风险

房屋买卖 2023-10-10 06: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用自己的名字给别人贷款买车,自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具体有以下方面的风险:
    1、因为以自己的名义办的贷款,所以对方如果出现逾期未还款,自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严重违约,黑名单上记录的名字是贷款人,承担后果的也是名义贷款人;
    2、车子买来后,也是以名义贷款人的名字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由于是别人使用,如果出现交通事故,首先找到的就是车主,而且不论怎样作为车主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附带赔偿责任。
    3、如果车子出现肇事逃逸、抵押骗保之类的,车主还有可能遭受无妄之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法律分析:用自己的名字给别人贷款买车,自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具体有以下方面的风险:
    1、因为以自己的名义办的贷款,所以对方如果出现逾期未还款,自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严重违约,黑名单上记录的名字是贷款人,承担后果的也是名义贷款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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