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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处罚中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 2023-10-10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以应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简单道路交通事处理程序。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签名盖章;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签名盖章;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简易程序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且罚款数额较小的违法事实所适用的当场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指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权利,陈述和申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等的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指为了处罚公正,公开举行听取相关意见的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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