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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之后的花销需要还吗?

婚姻债务 2023-10-10 11: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不需要。恋爱期间内的日常开销费用,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所的消费支出是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一种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的,不能要求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对于大额赠与,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因恋爱结束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给付时的心理预期。即此时赠与一方的赠与行为应当视作附有条件的: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法律分析:男女谈恋爱其间男方给女方的钱分手后不一定要返还,不返还不一定违法: 1、如果是赠与,赠与成立后是不用返还,不返还不违法。 2、如果是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应该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情侣分手了。也不可能要回。给对方付出的所有金钱。如果金钱数额大。对方又拒绝退还的情况下。你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索取。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只是几千块钱,几百块钱。那么。就只能是。出钱买经验了。因为两个人在一起谈恋爱。付出金钱最多的一般情况都是男人。如果金额不是太大。只是几千块几百块。像这样的情况,那就自认倒霉吧。不可能,要回来的。就当吃一堑长一智。在以后再和其他异性相处的过程中。对于金钱的付出。要有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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