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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家单位工伤7级,,解除合同后有什么赔偿呢,一次性伤偿补助给了。刚解除合同

国家赔偿 2019-04-02 00: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工伤解除合同的补偿分为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和工伤两个方面。工伤方面:
    (一)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没有补偿。
    (二)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1,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它的义务是为你找到接收单位,你的义务是履行好工作职责;
    2,你和工作的公司,仅仅是劳务关系,仅仅有支付你工资的责任;
    3,社保的缴纳不分是否为劳务,统一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
    4,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对工作的岗位有要求,那么该派遣公司有责任为你找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因外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你相应的补偿;
    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未缴纳社保的行为。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手续办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办理散见在劳动部一些规章中。劳动部1992年《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动部劳力字[1999]33号)第18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职工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上述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手续转移期限以及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了完善:  
    (1)明确提出,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2)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或保险手续,而且设定期限的要求。  
    (3)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要按约定办理交接的义务。  
    (4)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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