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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债权是能够申报的

债务追讨 2023-10-12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哪些债权能进行申报
    1、能进行申报的债权如下: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哪些债权不能申报
    不能申报的债权如下:
    1、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
  • 债权申报包括具体的债权如下:
    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合法有效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可以申报的债权包括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前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进行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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