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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出去工作的第一天就死了,介绍人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0-12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人还有名誉权。死者的名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死者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死者也享有名誉权,但不能自己维权,所以如果死者的名誉受到损害,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作业中因工作而死亡的,可认定为劳务关系中的工亡。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如果该伤亡是第三人造成的,死者的近亲属可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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