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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商场一万元衣服,人在拘留所,警察后来二次来家把觉得是偷的衣服和包包都拿走了,人是第三次盗窃,这个回怎么判警察后来二次来家把觉得是偷的衣服和包包都拿走了,人是第三次盗窃,这个回怎么判

离婚 2019-04-17 1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刑事拘留由看守所负责执行,看守所在押人员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办,待其侦查完毕,呈交检察院审核、公诉,如果想了解案件进度,可以聘请律师介入案件。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待开庭判决后,才能明确案件定性及相关人责任,在押人员也会有进一步的去向。
    看守所羁押期间只是等待开庭的一个过程。
  • 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
    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 依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不满16周岁,盗窃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而16周岁以上,因全国各地的盗窃罪的起刑点都不一样,所以具体因数额定,此外如果不构成刑事处罚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家长长期不教育则,可由政府收容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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