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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代位继承人需要承担如何的义务

遗产继承 2023-10-14 13: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不需要承担什么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发生在法定继承人不在的情况下,因此最主要的就是有继承资格,而不需要特定履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代位继承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和税款的,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超过的部分,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继承人的权利义务有:
    1、继承人有接受继承、请求分割遗产、放弃继承的相关权利;
    2、继承人有缴纳被继承人税款、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管理遗产、执行遗嘱或遗赠协议的相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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