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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号大学本科毕业,在2016年4月份在网上报名该银行总行的校园招聘,并在当月通过了网申、笔试、面试。2016年6月底7月初以电话的方式接到被该银行总行录用的通知。2016年7月8号从学校毕业以后,于2016年7月10号进入该银行总行参加培训,在总行进行了十几天的培训后,于2016年8月1日,被分配到朔州分行。在朔州分行培训至2016年11月中旬后通过了上岗考试,于2016年11月21日被分配到某家支行开始正式工作,截止现在在该银行已经工作十个月有余,但一直没签合同。自2016年7月10日入行以来,改行对本人工作任务各方面的安排及要求都是按照正式员工来分配要求,但就是不签合同,工资一直都是培训期期工资1000元,没有五险一金,甚至有时候培训期工资也克扣,甚至有时候辛辛苦苦工作了一个月都不发工资。当初总行招聘时并没有说是完成任务才签合同,只说是培训完就回分行签合同,试用期是两个月,考核通过就转正,但回到分行就变卦了,说是必须完成200万元的日均存款才签合同,所以我现在一直没签合同,工资待遇也几乎没有!我想咨询一下我改怎么办?但一直没签合同。没有五险一金,所以我现在一直没签合同,咨询一下我改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5-13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限定如下: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二)限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四)限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以下就是培训违约金用工资抵扣的相关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培训费用为一万元,约定服务期二年,劳动者服务满一年辞职,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五千元的违约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不能将用人单位同岗位工资的50%发放于劳动者,不得低于同岗位的最低工资和合同签订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试用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这一特定劳动合同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单位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约定无效,该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其期限即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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