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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地方可以受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2023-10-15 1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受理行政复议,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受理,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下列情况可以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情形有: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许可证、执照、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义务,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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