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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丙自然人预先签订担保协议(最高额担保)(担保甲公司债权人与乙公司债务人借贷)之后甲公司在未与乙公司签订借贷合同时被A公司吞并后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贷合同。丙自然人还承担担保责任吗?甲公司与丙自然人预先签订担保协议(最高额担保)(担保甲公司债权人与乙公司债务人借贷)丙自然人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债权债务 2019-05-17 16: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应作具体分析:
    一.看债权人请求担保人履行的数额。如果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金额并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就剩余的金额向债务人索偿。如果担保人已经清偿全部债务。则债权人失去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的理由,不能再起诉债务人。而担保人可以再向债务人追偿。
    二、法律依据:按《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对于最高额中的“最高额”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债权最高限额说。该观点认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全部债权的最高额,即最高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得超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第二种观点为本金最高限额说。该观点认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仅指本金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担保人除了需要在最高额本金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外,还需要承担利息、违约金等所有费用的担保责任,即最高额担保人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将超出了最高债权额范围。
  • 已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故,该担保物之物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同于其它一般破产债权的,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当一个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该公司在破产前对外举债时用公司的某项财产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时,那么在清算的时候,那些做了担保的财产是不列入破产财产,而是让享有该债权的人优先受偿。
  • 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场合,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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