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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厂里每个月15号发工资,我4月18号请病假到今天才来上班,但是5月15号厂里没有发我上个月工资,我现在来上班也不给我,说要6月15号一起发给我这样合理吗,别人请假的今天都可以去拿工资了就我的说下个月发,我该怎么办我现在来上班也不给我,说要6月15号一起发给我这样合理吗,别人请假的今天都可以去拿工资了就我的说下个月发

劳动纠纷 2019-03-25 1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请求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职工怀孕请病假单位可以开除吗?
    一、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并经法定的程序,才可以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者以与劳动者协商后达成一致为前提,后者以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为前提。
    女职工怀孕请病假,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解除事由,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与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则其解除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二者只能择其一。
  • 病假工资按国家规定为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80%,如果单不给病假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 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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