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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

刑事辩护 2023-10-16 1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2、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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