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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有外遇,和第三者结婚13年,我去法院起诉,发院没有判决,一过8个月,我第二次起诉法院能给判决吗

离婚 2019-04-06 10: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婚姻中的过错方,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   并且,从感情角度讲,第三者的介入也只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外在因素,真正主导婚姻是否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内的双方当事人,第三者的介入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破裂,如果没有婚内有过错一方的内在因素,也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第三者并非完全过错的责任主体。所以婚内无过错一方要求婚外第三者赔偿的要求于情、于法都缺失一定的要件。   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婚内无过错方确实遭受损害的,应依法向婚内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第三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其予以评价、谴责。
  • 起诉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懂相关的起诉流程的,建议最好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 因一方外遇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追究男方重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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