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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要求我把房产过户他名下还可以追回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10-17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将房产过户给他人,若房产为共同财产,则是不可以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追回房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法律分析:一种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单方名下的房产需要过户到另一方名下。另一种就是夫妻离婚后房产转移。两种情况过户都需要夫妻双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过户确认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
    总之,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转移到一方名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法律分析
    】: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给对方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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