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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老师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 我现在有个交通事故 去年七月 夜间本人的停当在小区门口无人状态的情况下 被对方从后撞击损坏 对方弃车逃逸 三日后交警通知我前往交警队处理 后经过我们双方去4s 双方认可修车费用后 进行修理 但车辆修复完成后 对方一直各种理由推脱付款 在车辆修好等候一个多月对方还是没有付款 由于上班 本人只好自己垫付修理费用 17000元??直到今年三月 本人才拿到交警事故认定书 认定对方肇事逃逸 全责 本人无责 现在对方还是不接电话 我已经到交警对提取对方身份资料??请问 1.起诉对方需要连同对方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吗?2.当时双方4s店评估是17000.但后面因修理还检查出还是没有付款 认定对方肇事逃逸 还是不接电话

交通事故 2019-04-09 14: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明文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要要求赔偿的同时也可以就责任认定部分向法院提出不同的意见、证据、法律规定等,法院根据调查到的事实可以直接改变责任划分。
    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了,复核自动结束,不可同时。

  •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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