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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纠纷诉讼期限怎么规定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0-18 15: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破产债权确认中的诉讼时效期限限定在15日内。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异议债权人债务人起诉权,但没有规定提起诉讼的期限。
    在实践中,一些管理人将起诉期限限定在15日内,一些管理人设定了更广泛的期限,比如1-3个月不等,但这些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债务人申请破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程序,行使申报债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了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期限让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债权。该期限一般应当大于30天但不少于3个月。根据最新的规定,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在承担完保证或者担保责任后,可以就起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向法院申报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后,该未到期债权就被视为到期债权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法律分析:债务人申请破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程序,行使申报债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了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期限让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向受理破产的法院申报债权。该期限一般应当大于30天但不少于3个月。根据最新的规定,保证人或者担保人在承担完保证或者担保责任后,可以就起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向法院申报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债权。在法院受理破产后,该未到期债权就被视为到期债权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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