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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起诉条件有哪些

环境污染 2023-10-19 1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环境诉讼的提起和受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原告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或诉讼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等。
    (2)环境行政诉讼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才能够受理。
    (3)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我国的法律依据:《环境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规范性文件。”
    (4)环境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果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诉讼者便没有了提起诉讼的权利。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5)环境诉讼判决结果的执行是实现环境诉讼意义的关键。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一些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现參,所以,诉讼法对诉讼结果的强制执行有着明确的规定。必须坚持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才能真正地发挥环境行政诉讼的作用。
  • 法律分析: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环境污染罪的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1、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公民或者国家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1、污染结果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法定的减免责事由。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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