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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辞退怎么要求赔偿

无故辞退 2023-10-20 1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未提前30天通知辞退如何赔偿
    1、未提前30天通知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并且还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辞职后档案如何处理
    辞职后马上有新的接收单位,可直接将档案、劳动关系、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全部转移到新的单位。如果没有新的接收单位,可先将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等能够托管档案的部门。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传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2、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
    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 一、提前30天通知辞退如何赔偿
    1、提前30天通知辞退如何赔偿,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提前30天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代通知金,但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开除员工的程序是什么
    1、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员工;
    2、说明裁员的原因;
    3、安抚情绪,注意倾听;
    4、沟通赔款事宜;
    5、告知员工离职流程图。

  • 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
    解聘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的,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但是有些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用人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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