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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4年,夫妻感情不合

离婚财产分割 2023-10-21 1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双方可采取协议方式离婚,即订立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即可领取离婚证,若无法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且确认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关系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律分析:结婚四年的夫妻,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其中,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应当先订立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
    将离婚协议书订立好之后,夫妻双方应当亲自一同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男女双方各三张二寸蓝底或者白底的单人证件照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另外,起诉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
    起诉一方要先写好起诉状,再携带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相关证据材料,到男女双方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结婚四年的夫妻,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其中,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应当先订立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问题。
    将离婚协议书订立好之后,夫妻双方应当亲自一同携带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男女双方各三张二寸蓝底或者白底的单人证件照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另外,起诉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中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情况。
    起诉一方要先写好起诉状,再携带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相关证据材料,到男女双方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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