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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前买房,双方共同付首付,但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婚后共同还贷,如果离异,这个房子女方能分到多少?婚前买房,但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婚后共同还贷,这个房子女方能分到多少?

离婚 2019-03-28 1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婚后购房,原则上,该房产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男方家付的首付,这是夫妻俩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对该房产的权利及义务,都是男女平等,原则上一人一半;
      
    1、在离婚时,无论由哪方取得该房所有权,均应按房产市价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2、如果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房被抵押,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后,再协商处理,或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 第一加名字前提,住房贷款还请,无抵押,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才可以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加名字成功,女方是住房共有人,没有约定份额前提,双方权益均等。
    不需要公证,房产证就是证明。
    《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夫妻在离婚上诉期间一方的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所贷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举证责任由贷款一方承担。
  •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 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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